英文版本: English version →
《1978年海员培训、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》(STCW)及其修正案是IMO制定的全球海员最低能力要求标准文件。正是由于它,一名菲律宾籍AB海员的证书能够同等地被希腊船东、新加坡港口国和利比里亚船旗所接受——同时赋予港口国检查员扣押无法出示有效证书之船舶的权力。
STCW由公约本身(法律条款)、STCW规则A部分(强制标准)和B部分(建议性指南)组成。船旗国向官员颁发适任证书(CoC),向普通船员及持有专项认可的官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(CoP)。若海员持有某一船旗国的CoC并在另一船旗国的船舶上工作,第二船旗国依据第I/10条规则颁发认可证明(EAR)。
定义、适用范围、信息传递,以及培训标准(STA)——"船旗国对其适任证书符合STCW要求的确认。"
强制最低要求,适用于:驾驶员(II/1)、总吨位≥500的大副和船长(II/2)、总吨位<500的驾驶员(II/3)、担任航行瞭望的普通船员(II/4)、甲板技术等级海员(II/5)。
功率≥750千瓦的值班轮机员(III/1)、功率≥3000千瓦的轮机长和大管轮(III/2)、功率<3000千瓦的值班轮机员(III/3)、担任轮机瞭望的普通船员(III/4)、轮机技术等级海员(III/5)、电气技术员(III/6)、电气技术等级海员(III/7)。
GMDSS全球操作员证书(IV/2,GOC)和GMDSS限用操作员证书(ROC,仅适用于A1海区)。
油轮熟悉和高级培训(V/1-1、V/1-2,适用于油船/化学品船/气体运输船)、旅客船人群与危机管理(V/2)、低闪点燃料IGF规则培训(V/3)、极地规则培训(V/4)。
基本安全培训(VI/1——个人救生、消防与灭火、急救、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)、PSCRB和FRB(VI/2)、高级消防(VI/3)、急救和医疗(VI/4)、船舶保安官(VI/5)、保安意识和指定保安职责(VI/6)。
允许船旗国颁发将甲板和轮机职能合并的替代证书,前提是安全水平至少同等。
适任值班(休息时间:24小时内10小时/7天内77小时)、值班安排、航行值班、轮机值班和港口值班的遵守原则。
将公约重组为公约文本加强制性规则(A部分)和建议性指南(B部分)。设立合规主管机关白名单。
重大更新:ECDIS操作能力、领导力与团队合作、技术等级海员认可、电气技术员(ETO)、极地规则培训框架、复训要求明确化、保安培训要求(ISPS后)。
新增处理制冷剂及密闭空间进入与救援的明确能力要求(针对多起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对措施)。
对适用IGF规则(低闪点燃料——最初为LNG)和极地规则的船舶实施强制培训。
关于在驾驶台操作UMS(无人值班机舱)设备的轮机员能力要求的临时指南。
1995年以来首次全面审查公约。谈判议题包括:欺凌和骚扰强制新培训模块、更新的油轮培训、自主和远程控制船舶(MASS)、替代燃料(氨、甲醇、氢)、基于模拟器的评估扩展、心理健康与适任性。
CoC及大多数CoP的有效期为五年。持续适任性须通过以下方式证明:过去五年内至少12个月经批准的船期,或过去六个月内至少3个月的船期,以及视需要参加复训课程。PSCRB / FRB / 高级消防每五年须参加一次实操复训;油轮高级课程须按IMO示范课程时间表进行定期复训。请参阅专项 证书更新帮助主题。
IMO海上安全委员会(MSC)审查各缔约国对STCW的执行情况;经独立审核确认国内法律、培训、发证和监督完全合规的国家被列入"白名单"。大多数主要船旗国均列于白名单;未能维持白名单地位可能导致贸易伙伴拒绝承认该船旗国颁发的CoC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