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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LC 2006 — 海事劳工公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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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由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2月通过,并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。该公约整合并取代了之前37项ILO海事公约,被广泛称为"海员权利法案"。公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上的所有海员——无论公营或商营、从事国际或国内航行——但军舰、海军辅助船、渔船、传统船舶及不从事国际航行的小型船舶(200总吨以下)除外。

MLC与SOLAS(安全)、MARPOL(环境)和STCW(培训)并列,构成国际航运监管的四大支柱。合规情况由船旗国通过检查和签发海事劳工证书加以核实,并以两部分《海事劳工合规声明》(DMLC)为支撑。区域谅解备忘录(巴黎MoU、东京MoU、美国海岸警卫队、AMSA、印度洋MoU等)框架下的港口国监督负责核查证书并直接检查合规情况。

五个章节

  • 第1章 — 海员在船工作的最低要求

    • ·最低年龄(16周岁,对18周岁以下人员的危险作业和夜间工作有限制)。
    • ·适任体格检查证书(符合STCW + MLC标准)。
    • ·培训与资质(与STCW挂钩)。
    • ·招募与安置:许可制度、不向海员收取费用、机构须提供财务担保。
  • 第2章 — 就业条件

    • ·海员就业协议(SEA)——书面合同,双方签署,向海员提供副本。
    • ·工资——按月支付,提供工资单,允许向家庭汇款。
    • ·工作与休息时间——24小时内最少休息10小时,7天内最少休息77小时。
    • ·休假权利——带薪年假,海上法定节假日。
    • ·遣返——由船东承担费用,并有财务担保支持(2014年修正案后)。
    • ·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补偿。
    • ·配员人数——充足、安全、高效。
    • ·职业与技能发展。
  • 第3章 — 住舱、娱乐设施、食物与餐饮

    • ·住舱标准:卧室、卫生设施、医务室、餐厅、娱乐空间——依船龄和船型规定最低尺寸与设施。
    • ·供暖、通风、照明、噪声与振动限制。
    • ·娱乐设施——电视、图书室、条件允许时提供网络。
    • ·食物与饮水——数量充足、免费提供、种类多样、符合船员国籍饮食习惯。配员≥10人的船舶须持有船舶厨师证书。
  • 第4章 — 健康保护、医疗护理、福利与社会保障

    • ·船上及岸上医疗护理——在SEA期间对海员免费。
    • ·船东对伤亡、疾病或死亡的赔偿责任——由财务担保承担(2014年修正案后)。
    • ·职业健康安全保护与事故预防。
    • ·享有岸基福利设施——包括在港口的上岸假。
    • ·社会保障——船旗国、海员本国及船东所在国须共同提供保障。
  • 第5章 — 合规与执法

    • ·船旗国的责任——检查、MLC证书、DMLC。
    • ·港口国监督——在港检查外国籍船舶,可扣押不合规船舶。
    • ·劳务输出国的责任——确保招募和安置机构合规,不论船旗。
    • ·船上投诉程序(5.1.5)——须张贴公告并注明联系人姓名。
    • ·岸上投诉处理(5.2.2)——港口国须受理本港任何海员的投诉。

DMLC 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

《海事劳工合规声明》是船旗国和港口国检查的实际合规文件。第一部分由船旗国出具,列明其对挂旗船舶落实各MLC领域的国家要求。第二部分由船东编制,说明船舶为满足第一部分各项要求所采取的措施——包括配员、住舱安排、投诉程序、财务担保保险人、工时记录系统。两部分均须张贴于船上海员可访问之处(通常为餐厅)。

修正案时间线

  • 2014被遗弃、伤亡财务担保

    强制要求财务担保(通常为P&I保险),用于被遗弃情形下的欠薪(最多四个月)和遣返费用,以及伤亡赔偿。相关证书须在船上张贴。2017年1月18日生效。

  • 2016欺凌与骚扰指导意见

    在准则B4.3.1中明确增加了防止骚扰和欺凌的条款。在2026年STCW审查中被纳入强制要求。

  • 2018被劫持期间SEA继续有效

    海员被扣押期间(例如遭海盗劫持),无论合同是否到期,SEA继续有效,工资和权益照常支付。2020年12月26日生效。

  • 2022网络连接、PPE、死亡报告、遣返

    强制要求船上提供合理的免费网络接入;最低质量PPE;强制报告船员死亡事故;扩展MLC证书以覆盖港口拒绝遣返的合规情形。2024年12月23日生效。

  • 2025标准谈判中(进行中)

    国际劳工组织特别三方委员会继续就岸基福利设施准入、与IMO/ILO数据库共享被遗弃数据,以及在未来卫生紧急情况下承认海员为"关键工作者"等议题开展工作。

财务担保 — 规则A2.5.2与A4.2.1

两项财务担保机制为强制要求。第一项(规则A2.5.2,2017年生效)涵盖被遗弃情形——最多四个月欠薪及遣返费用。第二项(规则A4.2.1)涵盖因死亡或长期伤残产生的合同性索赔赔偿。两者通常通过加入P&I互保协会实现,保险人出具的证书须张贴于船上。无有效证书的船舶将面临港口国监督扣船。

船上投诉程序(规则A5.1.5)

每艘船舶须制定书面的船上投诉程序,张贴于海员可访问之处,注明责任链上各联系人姓名(部门负责人→船长→DPA→船旗国主管机关)。程序须允许直接向船长或船东投诉,须防止打击报复,并须允许任何海员在处理过程中获得陪同或代理。

另请参阅